关于确认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9-12-06 点击数:

各位老师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(2018年第60号第九条)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为了确保20201月能及时、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,建议各位老师在20191231日之前,按照2020年度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进行确认(详见附件1)。如果2020年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,请按照2020年新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进行填报(详见附件2)。

没有及时确认怎么办?如果没有及时操作,待正式确认后同样可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。

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,可以参阅操作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及注意事项(详见附件3),也可以直接与计财处联系。


联系人:张超(厚德楼105)电话: 88219127


计划财务处

201912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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